河源市区供水价格调整
(人事行政部 李思敏)
9月12日,河源市发展和改革局印发《河源市发展和改革局关于调整河源市区供水价格的通知》(河发改价管[2016]303号),从2016年10月1日(用水量)起对河源市区供水价格进行调整。
居民生活用水阶梯价格由原来第一级1.08元/立方米、第二级1.62元/立方米、第三级3.24元/立方米调整为第一级1.16元/立方米、第二级1.70元/立方米、第三级3.32元/立方米。居民生活合表用户用水价格(即阶梯水价的综合平均价格)由原来1.12元/立方米调整为1.20元/立方米。
非居民生活用水价格由原来1.55元/立方米调整为1.63元/立方米。其中:非居民生活用水中“工业用水、经营服务用水”的价格分步实施:从2016年10月1日(用水量)起,工业用水价格调整为1.38元/立方米,经营服务性用水价格调整为1.78元/立方米;从2017年1月1日(抄见水量,即2016年12月1日用水量)起,工业用水、经营服务用水价格统一按1.63元/立方米执行。
特种用水价格由原来2.51元/立方米调整为2.59元/立方米。
其他优惠政策及居民用水量基数等有关事项仍按《河源市发展和改革局关于调整市区供水价格并实施居民阶梯水价有关问题的批复》(河发改价管[2015]358号)规定执行。
此次市区供水价格调整是贯彻省发展和改革委、财政厅、水利厅《关于调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的通知》(粤发改价格[2015]847号)和六届49次市政府常务会议纪要[2015]14号精神,经六届61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纪要[2016]11号)审议,同意调整市区供水价格。为确保此次市区供水价格调整顺利实施,公司按照相关文件精神,切实做好宣传解释工作,提高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并严格执行明码标价制度,自觉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